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授课管理工作,科学、准确、公正地统计教师的工作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授课量计算方法
第二条教师讲授1节课计1学时。
第三条单班上课学生人数超过50人时,每节课计1.2学时。
第四条有实验人员参与的实验课,每节课为0.9学时,若无实验人员协助而独立完成的计1学时。
第五条合班课
(一)2个班1节课计为1.5学时。
(二)3个班以上或跨院(系)、部听课人数较多的大型专题讲座,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务处核定授课时数。
第六条其他可折算成授课量的项目。
(一)教师带队实习课时计算
1、根据学生人数和实习天数计算总课时数。总学时计算方法:学生人数×实习天数×2.5/额定人数。其中额定人数为20人,校外实习每周按7天计,校内实习每周按5天计。
2、校内实习时,若有实验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专任教师的课时数将按上述标准的90%计算。
3、学生实习人数不足额定人数时,原则上只能安排1名带队教师,每天计2.5学时。
4、院(系)、部以实习总课时数为基础,根据带队教师工作量进行具体分配,每人每天的最大学时数不得超过5学时,有其它授课任务时其每人每天总课时数不超过6学时。
(二)指导学生开展综合模拟实习、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等,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三)教师批阅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每批阅1份不超过1学时。
1、院系部根据教师工作量难易程度计算课时数,一般情况下,每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不足800字时,教师工作量计0.5学时;超过1500字时,计1学时。
2、院(系)、部将教师工作量报教务处,经教务处随机抽检后核定其工作量。
(四)课程设计、测绘、实验考核等,由该课程任课教师执行,不安排其他教师参加,单班每天计3学时,双班每天计4.5学时,三个班以上时应错开时段安排。
(五)考试及考前辅导:每门课程计5学时;同一试卷多班考试时,每增加1个班另加3学时。
(六)参加教研室教研活动的教师,每次计1学时。校级教研活动每次1.5学时。根据《教学研究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学期未完成论文要求的教师,扣除2个教研课时。
(七)教师带运动队时,每训练1次计1学时,带早操每2次折算成1学时。
(八)公开课
1、全校范围讲授的,每次课另加2学时。
2、在院系部范围讲授的,每次另加1学时。
3、在教研室范围讲授的,每次课另加0.5学时。
(九)语文课
开设语文课程的班级,每班每周应有一次作文,每次作文另加0.5学时;未达到以上要求时,不得另加课时。
(十)撰写论文等科研方面的奖励课时计算方法参照《教学研究管理条例》。
(十一)教师联系校外新的实习实训单位,每天另加5学时;联系原有实习单位的,每天另加2学时。但没有学生到该单位实习时,则不得另加课时。
(十二)经学校同意参加校际间专业会议的每位教师,由教务处酌情另计课时,但每次不得超过2学时。
(十三)参加教学督导、教学检查、听试讲等活动的教师,原则上每1次另加1学时。
(十四)教师编写专业教学大纲、实习大纲、课程标准等教学资料,教务处根据教师工作的质量数量(字数),核定另加课时数。
(十五)申报新专业、申报品牌(特色)专业等其它可折算授课量的工作,由院(系)、部申报,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计酬。
第七条专任教师应主动接受教学任务,原则上不超过每周24学时,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兼任教师和行政人员,经部门负责人或其主管校长同意时,可安排教学任务,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三章 教师授课津贴计算方法
第九条专任教师授课量及课时津贴以学期为结算单位,课时津贴计算、发放办法,按学校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因教学计划安排导致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或教学任务不足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校长批准后安排进修学习和其它工作,其津贴发放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不服从教学安排,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不得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院(系)、部正副职、教研室主任等按照学校规定享受岗位津贴,其课时发放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人员原则上每学期教学任务不宜超过80学时,其课时津贴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专兼任教师和行政代课人员在教学时间请假,均应执行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有关津贴扣发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教师出现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时,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教学计划
(一)开学前,所有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及实验计划,必须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处备案,并在教学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对无教学计划、实验计划或无故不按计划执行的教师,按学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归档
(一)任课教师在考查考试结束后5天内,须将学生考查考试成绩,连同试卷、成绩分析表上交院(系)、部和教务处,逾期将扣发相应课时津贴。
(二)成绩上交后不得修改,确因工作失误必须更改学生成绩的,须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经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后到教务处更改,扣发该任课教师的考试课时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