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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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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9-07-17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称[2015]6号)的精神,规范顶岗实习教学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顶岗实习,主要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的顶岗实践。

第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顶岗实习的时间地点,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克服顶岗实习环节的随意性。

第三条 各专业顶岗实习为必修课程,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原则上顶岗实习累计时间以半年为主。

第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应该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就业岗位具有关联性,注重与校内生产性实训有机衔接与融通。

第五条 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既是企业的实习员工,又是学院的学生,要接受企业与学院的双重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顶岗实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主管教学院长对全院的顶岗实习工作总负责。

(二)教务处负责全院顶岗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检查评估。

(三)二级学院(系)、部具体负责所属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学工(就业)处负责协同管理与就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应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及二级学院(系)、部教学、学工相关人员,负责各专业顶岗实习的具体管理组织工作。

第八条 顶岗实习采取学院推荐和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学院推荐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均须签订学院、学生和顶岗实习单位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三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第九条 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二级学院(系)、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顶岗实习。

第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应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情况,指派校内教师具体负责与企业沟通,落实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的具体教学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与企业沟通,由企业指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负责指导学生技能训练,并协助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职责与要求:

(一)负责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深化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落实实习单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岗位的渠道,提供学生实习项目,落实学生带薪实习等问题。

(二)负责与企业共同制定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建立顶岗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制订质量评价指标,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

(三)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与实习单位共同编制顶岗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等教学文件,签订实习协议,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落实顶岗实习的校内外指导教师,协调各方关系,明确各方职责。

(五)召开顶岗实习动员会。

(六)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加强与实习单位沟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顶岗实习顺利进行。鼓励学生在实习单位就业,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七)组织顶岗实习的总结工作,建立顶岗实习档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顶岗实习的指导教师包括校内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两种,其岗位职责分别如下:

(一)校内教师职责

1、按照顶岗实习的教学安排,跟踪指导学生的顶岗实习,做好工作记录,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2、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主动与企业兼职教师沟通,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定期向二级学院(系)、部汇报实习情况。

3、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应及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上报二级学院(系)、部。

4、实习结束后,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论文)。依据考核标准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具体情况,与企业兼职教师一起对实习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填写顶岗实习鉴定表。

(二)对企业兼职教师的要求

1、配合专业教学目标和要求,与学校教师共同制定顶岗实习计划。

2、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传授技能,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3、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向本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4、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

5、依据考核标准,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应认真阅读顶岗实习管理规定,明确实习目的,按规定办理顶岗实习相关手续,填写顶岗实习登记表。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任务,并认真完成顶岗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论文)等。

(三)在顶岗实习期间,若学生自己联系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新岗位进行顶岗实习,须填写顶岗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成绩记零分。

(四)在每个实习单位中,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学生,负责实习日常管理考勤事务,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

(五)服从企业和学院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尊重企业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六)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文明守纪,爱岗敬业。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原则:实行以企业为主、学院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按单独一门课程计成绩。考核分两部分: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占总成绩的30%。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学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凡未参加顶岗实习或顶岗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获得顶岗实习学分,不能毕业,应当重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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