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2016年7月起实行的《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尽可能科学和准确地统计教师的工作量,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全院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现对原有的教师授课管理条例进行部分修改,形成如下试行办法:
一、课时量计算:
1.教师课堂授课一般一节课(45分钟)为1学时(学生人数50人以下),相应的课时系数为1.0。对不同的课程性质、上课班级形式和学生人数,相应的课时系数见下表。
课程性质 |
班级形式 |
上课学生人数规模 |
课时系数 |
必修课 |
单班 |
人数≦50 |
1.0 |
人数﹥50 |
1.2 |
二合班 |
人数≦50 |
1.2 |
人数﹥50 |
1.5 |
三合班 |
人数≦100 |
1.5 |
人数﹥100 |
1.8 |
四合班 |
人数≦150 |
1.8 |
人数﹥150 |
2.0 |
选修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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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5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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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51-8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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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81-1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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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121-160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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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160 |
2.0 |
体育选项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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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实验、实训课不分组时,在有辅助人员(助讲教师、实验人员、设备仪器管理维护人员等)参加的情况下首次每节课为0.9学时,若无其他人员协助而独立完成的计1学时(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确因班级人数过多或仪器设备严重不足时由任课教师申请、经分院和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分组重复实验(仅限两组),重复实验,每节课按上述标准80%计,超过两组不予计酬。
3.独立实践环节(非毕业实践环节):根据学生人数和有教师指导的实践天数计算总时数上限,在不超过上限的情况下由二级学院或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指导任务、分配学时。总学时计算方法为:
学生人数×实践环节期间教师工作天数×2.5/20人
校外实习期间教师工作天数按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企业工作(包括旅途)天数核定;校内实习每周按5天计(若特殊情况需占用周末,由二级学院或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校内实习实训若有实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统一从上述总学时数中分配,不再另计。
在指导期间,一般无其它授课任务的教师每人每天的最大学时数不得超过5学时,有其它授课任务的教师每人每天总课时数不超过6学时;班级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原则上只能安排一个带队教师,每天计2.5学时。
各二级学院须按实际指导情况上报指导计划及课时数,不得虚拟实习指导教师和虚报指导天数。
4.毕业实习环节:主要指第五、第六学期的顶岗实习。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和指导,根据实习点具体需要,或安排专门教师经常与企业和学生保持联系,远程指导学生实习,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或派教师赴实习点指导(按工作天数核定工作量)。对毕业实习环节期间,参入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包括检查批阅学生实习报告,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等)的教师,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审核,提供教师名单,教务处核定学生人数,根据工作量大小和工作绩效按每生0.2学时至1.0学时记载教师工作量。
5.课程设计、课程内的测绘、制图等单项实训课程原则上由该门课的任课教师执行,原则上不安排其他教师参加,单班每天计3学时,双班每天计4.5学时,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班应错开时段安排。任课教师有其它教学任务的,单天总学时数不超过6学时。
6.出卷、监考与阅卷
学期结束前的考试按下表计算教师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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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课程考试 |
考查课程考试 |
出 卷 |
2学时/套(每套A,B卷等材料) |
1学时/班 |
阅 卷 |
2学时/班 |
1学时/班 |
监 考 |
2学时/场 |
随堂考试 |
补考和清考:阅卷按每份试卷0.1学时,监考每场2学时记课时。
无论考试考查课程,因教师个人原因,没能按教务系统规定时间录入成绩、或是录入出错将按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7.教研活动须在学期初提供活动计划,学期末提供活动记录,各院系部、教务处、督导室根据计划与记录检查、核对教研活动数量及质量,并分档给予教研活动奖励。
8.新编写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试大纲、实习大纲)、参与新专业或项目申报、参与竞赛、指导学生技能竞赛、指导学生协会工作等采取一事一奖。
9.其它未列入项目,若确须计算学时,由当事教师申请、院系部审核,报教学副院长审批。
10.上述6、7、8、9条款中的工作,都可计为课时数不足教师的其它工作量。
二、学时统计与审核:
教务处根据学期课表、教学进程表、教学变更、节假日以及教学单位负责人上报的实践环节学时分配等统计专兼教师的教学时数,同时下发教师教学工作统计表(空白电子档),专兼任教师每月据实填写该表,学期末汇总上报,教务处将在统计数据与教师上报数据核对无误后,决算教师课酬。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实践教学学时分配,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经二级学院和公共课部负责人签字的纸质文档。
三、相关管理办法:
1.科学合理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实行二级学院院长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各专业在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必须在课时总量、通识课程(思政、公共英语、体育、计算机基础、语文或数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实际学时比例等方面严格遵守经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确保学生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协调发展,方案制(修)订中若有突破学院原则意见的,须召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听证会(教务处和公共课部须参与)。方案完成后须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一旦确立,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2.公平公开公正分配教学任务
(1)专职教师应积极接受教学任务,不得因个人原因无原则挑选上课课程、上课时间和上课班级。
(2)对于校内非专任教师能否承担适当的教学任务,学校将根据教学需要,按照2016年7月起实行的《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教学部门中层正职任课和其他非专任教师超课时任课,授课人员需填表审批。
(3)教务处根据已通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的人才培养方案向各教学单位下达教学任务,各二级学院和公共课部负责人负责跨院、跨教研室的教学任务分配的协调,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负责聘请兼课(校内外)教师,分配相关专职和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任务)。
(4)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在分配教学任务时应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公正,应召开教研室的全体教师会议(涉及跨教研室或专业群的排课问题,应召开联合会议或扩大会议)讨论,按照专任教师优先的原则,拟定教学任务分配方案,在所在部门公示、院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排课。在教务处审核期间,教师可就教学安排中的问题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申诉。
3.督导与检查
对各二级学院和公共课部的实践环节执行情况,教务处和督导室将依上报计划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上报的实践环节计划与课时分配,教务、督导部门严格审查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举报或是检查发现的虚报问题,将追究相应老师、教研室主任和院部主任的责任,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理——双倍扣发不当获利的当事教师的课酬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和公共课部主任等责任人行政处分和额外经济处罚,取消其个人、所在单位的各类评优资格。
四、本办法与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同时生效,试行一年,原《教师授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的一切纠纷,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决。
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